宁波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承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的专项债券利息收入免征税收问题的通知
甬地税二[2001]230号
2001-12-17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榭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承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的专项债券利息收入免征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2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希望遵照执行:
一、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承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专项债券,在享受利息收入的免税政策时,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有关减免税手续,并附上总行或上一级银行下达的关承购计划资料及实际承购额。
二、本通知自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与金融资产管理分公司进行资产剥离、资产清算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