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甬地税二[2000]310号  2000-12-29  全文失效
 
 

根据《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全文失效或废止!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榭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分局:
        现将《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宁波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补充提出,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 对个人在海曙、江东、江北范围内出租房屋,申报的租金收入偏低,并且未提供租费凭证的,仍按甬地税二[2000]9号文件规定的核定税征收。
        二、 其它各县(市)、区按照文件要求从2001年1月1日起对住房租赁的有关税收政策按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文件规定作相应调整。
        三、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告市局。
        附件:《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