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征免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甬地税二[2001]19号  2001-02-05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榭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分局:
    市局《关于各类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征免税问题的通知》(甬地税二[2000]277号)文件下发后,各地在执行时间上理解不一,为了使教育劳务征免税政策能及时贯彻落实,经研究,补充明确如下:
    该通知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征税款不再退还,未征税款不再补征。
    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