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工程监理单位有关纳税问题的通知
甬地税二[2001]151号  2001-09-07  全文失效
 
 

  根据《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全文失效或废止!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榭开发区地方税务分局,市局各直属分局:

 

   为加强对建筑工程监理单位的税务管理,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对建筑工程监理单位取得的工程监理费收入按“服务业――其他服务业”缴纳营业税。
二、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的纳税地点应在工程所在地。
三、宁波市老三区及镇海、北仑、开发、大榭、直属分局管辖及鄞县户管的企业所在地在老三区的工程监理单位的纳税地点的确定按甬地税二[1995]136号及甬财政预[1995]590号、甬地税二[1995]202号通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