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2000]191号  2000-06-01  全文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接部分地区请示,要求明确金融企业营业税方面的若干政策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暂不征收营业税的金融机构往来业务是指金融机构之间相互占用、拆借资金的业务,不包括相互之间提供的服务(如代结算、代发行金融债券等)。对金融机构相互之间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二、银行发行国债取得的手续费收入,由各银行总行按向财政部收取的手续费全额缴纳营业税,对各分支机构来自于上级行的手续费收入不再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