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甬地税二[2000]113号  2000-06-19  条款有效
 
 

根据<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浙江省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5年第3号规定,第八、第九、十条废止!!!

根据最近各地反映的一些问题,现将有关税收政策明确如下,请按照执行。

 

一、关于金融机构转让股权问题

金融机构把持有的上市公司法人股转让,应按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征收营业税。

二、关于金融企业外汇买卖问题

金融企业外汇买卖或兑换,包括对外贸企业的进出口贸易的结售汇制度,所产生的“汇兑收益”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其买卖出现的正负差在一个年度内可以相抵。

三、关于主管局与下属企业之间转让不动产问题

主管局与下属独立核算企业或各独立核算企业之间有偿转让厂房、土地使用权等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四、关于棋牌室、上网服务的征税问题

宾馆、饭店以及其它企业、个人提供棋牌娱乐,上网服务,在国家税务总局未作规定前暂按“服务业”征收营业税。

五、关于单位、个人代收水电费问题

部分房屋出租纳税人在收取租金的同时,代有关部门收取水费、电费等费用。现按照国税发[1998]217号文件,对出租人代有关部门收取水费、电费等不计营业税,对高于有关部门统一价格的,其差价视同手续费收入征收营业税。

一、  关于企业借款的“统借统还”问题

甬地税二[2000]53号文件下发以后,各地在执行过程向市局反映的一些问题,现明确如下:(一)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为解决融资困难,由资信好的下属企业向金融机构贷款,并实行统借统还,可以比照财税字[2000]7号文件中的“统借统还”业务缴纳营业税。(二)主管部门、企业集团资信好的下属企业应把向金融机构贷款实行“统借统还”的资金与其它来源的资金分别核算,否则按利息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

二、  关于联托运企业支付的邮寄费的扣除问题

联托运企业向邮电部门支付的邮寄费,不是承运过程中向以后承运者支付的运费、装卸费,因此不能作为营业税计税依据的扣除项目。

三、  关于广告业营业税计税依据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对广告业务征收营业税,是以广告业务收入作为营业额征税的。广告业务收入是指广告的设计、制作、刊登、广告性赞助收入等。除代理广告业务取得的收入,以全额收入减除支付给广告发布者的广告费后的余额作为营业额外,其它业务都应按全额征收营业税。对广告公司因经营需要,而再委托其它企业加工制作的费用支出,包括印刷费支出,均不得扣除。

四、  关于金融机构闲置的抵押房产的征税问题

金融机构闲置的抵押房产在未处置前,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免征房产税。

十、关于改制后主管局房产的纳税问题

原主管局经改制变为控股公司或集团公司后,其经费来源仍以财政拨款为主,或享受部分财政拨款的,其自用部分房产免征房产税,但不包括下属子公司的房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