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培训学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8]749号(此文件已失效或废止)
国税函发[1998]第749号  1998-12-09  全文失效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江西赣北培训学校征免营业税问题的请示》(赣地税发1998]224号)收悉。关于培训学校提供的教育劳务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你省赣北培训学校虽然提供了教育劳务,但没有资格给学员颁发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务例》第六条第(四)款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免征营业税的教育劳务,是指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提供的教育劳务。赣北培训学校只提供教育劳务,没有资格向学员颁发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因此不属于营业税的免税范围,对其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九九八年十二月九日 国税函[1998]74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