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资××公路桥梁开发有限公司税收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发[1994]第32号  1994-01-24  全文有效
 
 

河南省税务局:
        1993年12月13日预税函发[1993]272号《关于对××公路桥梁开发有限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请示》悉。经研究,我局意见,对该企业所建商品路收费站所收取的费用应依“服务业”税目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