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绿化工程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甬地税二[2001]150号
2001-09-07
条款有效
根据《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第五条废止!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榭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分局:
随着我市城市化建设步代的不断加快,因城市绿化而发生的绿化工程行为逐渐增多,为了进一步规范绿化工程及其相关项目的税收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绿化工程收入暂按“建筑业――其它工程作业”征收营业税。
二、对从事花木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将花木直接销售并负责种植,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其营业额为其向对方收取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三、为了减少划分,便于征管,对花草树木等植物进行修建、施肥、除草、病虫害防治、清卫保洁等绿化养护收入。暂按“建筑业”征收营业税。
四、对盆景出租收入按“服务业――租赁业”征收营业税。
五、绿化工程和绿化养护工程纳税地点参照甬地税二[1995]136号文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