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电影发行单位的发行收入不征营业税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6]第696号  1996-11-29  全文失效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2011-01-04)规定,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研究电影工作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国阅〔1996〕167号)精神,现对电影发行放映单位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对电影放映单位放映电影取得的票价收入按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后,对电影发行单位向放映单位收取的发行收入不再征收营业税,但对电影发行部门取得的片租收入仍应按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
    请遵照执行。

 

抄送:广播电影电视部,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