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榭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分局:
近几年,随着宁波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市的联、托运行业呈现快速发展的势头,但在联、托运行业的税收管理上却存在着执法不一、操作不规范的问题,为公平税负、统一政策,现对联、托运行业的有关税收问题规定如下:
一、联运、托运的界定
(一)联运是指两个以上运输企业完成旅客或货物从发送地点至到达地点所进行的运输业务,联运应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联运企业具有运输能力,即拥有(包括自备、借入)运输工具。
2、联运企业自营运输业务收入应占企业全部营业收入的30%以上。
联运企业对委托人(货主)只填开一运输发票以后承运部门的运费单据作为计税扣除的依据。
(二)托运即受托代办运输业务(包括国际贷代、船代)。托运企业扑克身不参与运输,只代为委托人承接运输业务再全部交其他运输企业承运的一种方式。
二、计税依据
根据营业税有关条款规定,联运、托运业务的计税依据,具体为:
(一)联运业务的计税依据为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以后承运者的运费、装卸费、换装费及其它有关费用后的余额。
(二)托运业务的计税依据为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承运者运费等费用后的余额。
三、扣除费用范围的确定
联运、托运业务计税可扣除的范围为:
(一)支付给以后承运者的运费、装卸费、换装费、仓储费等。具体以取得的运费发票的全额为准。
(二)支付给海关、商检等有关部门的报送费、输单费、检疫费、保险费、滞箱费等。
(三)经税务部门认定的可扣除凭证。
四、税率
联运业务按“交通运输业”3%税率征收。
托运业务按“代理服务业”5%税率征收。
五、税款征收
联运、托运企业应按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作为营业收入。当月发生的营业收入,扣除实际支付的运杂费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交纳营业税,扣除费用不能预提或虚扣,考虑到扣除费用票据不能及时到帐,当企业收入与扣除相抵出现负差时,可延续至以后月份抵扣。
对原采用“预提”或“虚扣”扣除费用办法的企业,至99年5月底止其代收代付运费通过“应付款”记帐的贷方余额,应全部转入次月营业收入按规定计征有关税费。
六、发票管理
联运、托运企业的发票管理按甬地税征[1999]33号文件执行。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