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2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税函[2003]65号  2003-01-23  全文有效
 
 
北京、上海、重庆、黑龙江、浙江、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四川、云南、贵州、陕西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关于向所属企业提取总机构2002年度管理费用的请示》(兵装财[2002]427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2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450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2002年度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