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宁波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甬地税一[2006]138号
2006-06-27
全文失效
根据《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全文失效或废止!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局),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文,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对预计计税毛利率的确定作如下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纳税人的预计计税毛利率在符合下列规定前提下,由主管税务机关结合本地实际,按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分类(或分项目)确定。
(一)符合规定的经济适用房项目,其预售收入的计税毛利率不得低于9%。
(二)非经济适用房项目的预计计税毛利率按以下规定确定:
1、开发项目位于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鄞州中心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科技园区的,不得低于20%。
2、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15%。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