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国家税务局有关企业为建立职工补充养老基金税前列支问题
                
                
                    
                    甬国税所函[2000]04号文 
                    
                    2000-04-04 
                    全文有效
                    
                
                
                    企业根据省人民政府浙政[1997]15号文件规定,通过商业保险机构为职工建立的补充养老基金,在不超过本企业工资总额5%范围内,允许作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