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国家税务局有关企业为建立职工补充养老基金税前列支问题
甬国税所函[2000]04号文
2000-04-04
全文有效
企业根据省人民政府浙政[1997]15号文件规定,通过商业保险机构为职工建立的补充养老基金,在不超过本企业工资总额5%范围内,允许作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