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地方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夏季防暑降温清凉饮料费标准的通知
甬劳社劳薪[2004]151号  2004-07-20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市属各单位、有关部门:
    现将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夏季防暑降温清凉饮料费标准的通知》(浙劳社劳薪[2004]12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地方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夏季防暑降温清凉饮料费标准的通知

浙劳社劳薪[2004]127号  2004-7-5 

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地方税务局,国税局,省直各单位:
    为保证炎夏季节高温条件下经济建设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保障企业职工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身体健康,决定适当提高职工夏季清凉饮料费发放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在职职工夏季清凉饮料费的发放标准为: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120元;非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100元;一般工作人员每人每月95元。发放时间为4个月,开支列入企业成本费用。
    二、各类生产企业和施工企业,对在没有降温设施车间作业和野外露天作业的职工,要适时调整作业时间,避开高温时段,严格控制加班加点,并切实做好职工生产生活后勤保障服务工作。
    三、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把改善企业职工的劳动环境条件作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内容之一。要引导和督促企业认真贯彻《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以人为本,更加重视尊重和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与身心健康,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和劳动标准,制定和落实夏季防暑降温各项措施,确保夏季企业与职工生产经营活动健康有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