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邮电部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6]第85号  1996-02-17  全文失效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2011-01-04)规定,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我局《关于邮电部所属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 069号)
下发至今,其中有的条款执行期限已满,有的条款须根据实际情况加以调整,现统一
明确如下:
  一、邮电部直属邮电通信企业(含所属工业、供销等企业)的所得税,仍由邮电
部按适用税率集中在北京缴库。
  二、邮电部直属的中国邮电工业总公司、中国邮电器材总公司、中国通信建设总
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应以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为纳税人,按适用税率就地缴库。上述
三个总公司向所属企业分摊的管理费列支问题,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中央企
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国税发〔1995〕 188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邮电部直属企业兴办的其他国有独资企业,应以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为纳税
人,税款按适用税率就地缴入中央金库。
  四、邮电部直属企业投资兴办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以及该部所属事业单位的
所得税,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事业单位征收所得税的统一
规定执行。

 

抄送:邮电部、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