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0]678号 
                    
                    2000-09-01 
                    全文失效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本文件自2010.07.01日起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法规,现将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明确如下: 
  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交的经费,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票据式样见附件)在税前扣除。凡不能出具《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的,其提取的职工工会经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知除。 
   
  附件:工会经费拨缴专用收据(票样)(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