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征管分局关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甬地税征收[2002]114号
2002-12-10
全文有效
各有关单位:
根据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甬地税一[2002]191号)精神,结合我分局实际情况,现将有关核定征收具体问题明确如下:
一、收入总额的概念
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的收入总额应包括:生产、经营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利息收入;租赁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股息收入和其他收入。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规定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项目除外。
二、采用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单位,其在纳税年度内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发生非正常业务的,应及时向我分局申报,由分局根据实际情况对应税所得率进行重新调整,或单独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办法的企业,年终应单独申报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并在2月28日前汇缴完毕(申报表按月度纳税申报表填报)。汇算清缴计算公式如下: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全年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全年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补(退)税额=全年应纳税额-累计已入库额,负数为应退税款。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0]38号文件规定,从2003年1月1日起对部分行业应税所得率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行业 应税所得率(%)
商业流通业 7
工业
其中:制造业 7
手工业、加工业、修配修理 10
根据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甬地税一[2002]191号)精神,结合我分局实际情况,现将有关核定征收具体问题明确如下:
一、收入总额的概念
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的收入总额应包括:生产、经营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利息收入;租赁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股息收入和其他收入。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规定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项目除外。
二、采用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单位,其在纳税年度内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发生非正常业务的,应及时向我分局申报,由分局根据实际情况对应税所得率进行重新调整,或单独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办法的企业,年终应单独申报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并在2月28日前汇缴完毕(申报表按月度纳税申报表填报)。汇算清缴计算公式如下: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全年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全年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补(退)税额=全年应纳税额-累计已入库额,负数为应退税款。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0]38号文件规定,从2003年1月1日起对部分行业应税所得率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行业 应税所得率(%)
商业流通业 7
工业
其中:制造业 7
手工业、加工业、修配修理 10
建筑业 10
交通运输业 7
服务业
其中:饮食、烤禽、熟食 10
美容、美发、桑拿 18
饭店、广告、住宿 15
代购代销、代理、中介服务、租赁 15
旅游 12
其他 18
娱乐业 20
文化体育业 10
社会力量办学 10
其他 12
事务所 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