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包装进出口总公司所属企业1999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税函[1999]895号  1999-12-21  全文有效
 
 
北京、海南、山东、江苏、贵州、黑龙江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包装进出口总公司《关于申请核定中国包装进出口总公司系统1999年度管理费用总额的请示》([1999]外经贸包计财字第249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1999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405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包装进出口总公司所属企业1999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抄送:中国包装进出口总公司。
                      中国包装进出口总公司所属企业1999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9                       外贸宁波包装器材实业公司                    5(万元)宁波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