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199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甬国税所[1998]410号  1998-12-29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国税局、各分局:
        为了搞好199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现将有关政策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企业公益性捐赠包括向洪涝灾害地区的捐赠。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等)向遭受洪涝灾害地区的捐赠(包括现金和实物),其
捐赠额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准予扣除;超过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的部分,计征企业所得税时不得扣除。实物捐赠可按成本价计算。
        二、金融、保险企业向灾区捐赠。企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支出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在不超过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1.5%的标准以内部分据实列入营业外支出,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进行调整。
        三、经国务院授权市政府确定的贫困县的农村信用社在2000年12月31日前继续免征企业所得税。
        四、经批准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其实际发放的工资额可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按批准的工效挂钩办法撮的工资额超过实际发放的工资额部分,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过部分用于建立工资储备基金,在以后年度实际发放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在实际发放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但用97年底以前结余的工资储备不得再重复扣除。
        五、1998年度计税工资标准仍维持上年水平。
        六、城市商业银行提取的职工住房公积金,以允许在税前扣除的工资总额为基数,按国家规定的比例撮并准予在税前扣除。对以前年度未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城市商业银行,可以补提到城市商业银行成立年度,在2年内分期扣除。城市商业银行成立前应提取的职工住房公积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七、企业下岗人员、停薪留职人员不得作为计税工资职工的人数,但下岗人员所发的基本生活费可经审核后单独税前扣除。
        八、对年度企业所得税的检查,应在纳税人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之后进行。检查(包括汇算清缴期间的检查和汇算清缴结束后的检查)查补的税款,其滞纳金应从汇算结束的次日起计算加收,罚款及其他法律责任,应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九、亏损企业属于亏损年度多报亏损的部分,除调减其亏损额外,税务机关可视其情节,根据适用税率,计算出相应的应纳所得税额,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十、除本文重新规定及另有规定者外,其余仍继续按甬国税所[1995]434号、[1996]397号、[1997]382号的规定执行。

抄送:财政部驻宁波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明州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