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境外发行股票的股份制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4]第17号  1994-04-18  全文失效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财政部令2011年第62  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会议决定,现对国有企业到境外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的股份制企业征
收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务院1993年批准第一批到香港发行股票的九家股份制企业,考虑到执行新
税制后需要有一段过渡期,决定仍暂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从1994年1月1日起,批准到境外发行股票的股份制企业,一律按照税法规定
的33%的比例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附件:九家股份公司名单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国务院有关部委
      、直属机构,纺织总会、轻工总会、石化总公司、船舶总公司、航空总公司、
      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附件:九家股份公司名单

    1.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3.昆明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4.北人印刷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5.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6.广州广船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7.仪征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8.东方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9.天津渤海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