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财税局、市局各直属财税(税务)分局: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出台后,在降低所得税税率、加速折旧、贷款利息进成本、免除国有企业“两金”后,国家相应取消企业承包和税前利润归还贷款。这使企业以前年度大量的技改贷款归还发生较大的困难,一些在建的重点项目资金难以到位。为了确保实现新老税制的平稳过渡,避免大的震动,根据市人民政府甬政[1994]14号文件精神:决定对一些重点企业的所得税采取先征后退专项用于还贷的办法。以实现机关报老税制的平稳过渡,稳定和促进我市经济的持续发展。
一、实行先征后退的原则
1、收支平衡原则。实行所得税先征后退专项用于还贷,是在机关报老税制转换过程中支持企业技改的一项过渡性措施,各级财政必须充分考虑财政体制改革后对地方财政的影响和随能力,确保全年财政收支平衡。
2、还贷配比原则。改税前还贷为税后还贷,是税制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这就要求贷款项目必须要有经济效益,有偿还能力,因此,对经同意实行先征后退的企业,必须同时确定折旧和税后利润归还贷款的数额和比例。
3、重点扶持的原则。对重点企业实行所得税先征后退是为了稳定经济,避免大的震动所采取所采取的临时性措施,必须贯彻突出重点的原则,不得普降细雨。
二、实行先征后退的条件和范围
实行先锋下后退的范围一般限于销售在500万元、利润在50万元以上的骨干企业,并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一般必须确保应交所得税比上年增长12%以上。
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企业供、产、销基本平衡,生产势头好,能实现增产增收。
3、企业在九四年还贷任务较重。
由于其他特殊原因,确实需要给予支持和照顾的。
对股份制企业以及对预计九四年利润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不能实行先征后退办法。
三、工作程序和要求
1、凡对符合上述范围和条件的企业,要求实行先征后退用于专项还贷的,应填报《先征后退专项用于还贷申请表》,经征收各县(市、区)局、市局各直属分局审报同意后,一律报市局审批。
2、有关上报要求按甬税二[1994]283号文件规定办理。
3、对全年没有完成上交任务数的企业,不得先征后退,应按规定计算征收所得税。对全年没有按规定数额的折旧、税后利润还款或按期归还当年到期贷款的,应按比例削减或收回先征后退数额。对被检查出的应纳所得税部分在计算先征后退数额时应予以扣除。
4、对严重违反财政纪律的企业,不得享受所得税先征后退优惠。
四、各地在执行中有什么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告我局。
附件:先征后退专项用于还贷申请表
一九九四年八 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