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甬国税所[1998]375号  1998-12-07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国税局、各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8]18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国税系统的实际,现制定《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

抄送:财政部驻宁波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明州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提高汇算清缴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自领取税务登记、生产经营之日(包括试营业)、经营年度起,都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汇算清缴。
        第三条    缴纳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第四条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由纳税人自行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缴所得税额,根据预缴税款情况,计算全年应缴应退税额,并填写纳税申报表,在税法规定的申报期间内向税务机关进行年度的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办理结清税款手续。
        第五条    根据有关规定,纳税人发生的有关税务事项需报税务机关审核或审批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即:上报市局审批的减免税,一般情况下为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税前扣除事项原则上均应在年度纳税申报之前办理完毕。
        第六条    每一纳税年度,各地税务机关要根据所辖纳税人的数量、分布情况、税务机关人员情况,对汇算清缴工作进行安排和部署。
        第七条    在申报期内,各级税务机关要通过多种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宣传,使纳税人了解企业所得税政策法规,特别是涉及纳税调整和当年新出台的政策法规,掌握汇算清缴工作的程序,提高纳税人的办税能力。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企业所得税咨询的力量,选取派业务素质较好的人员为纳税人提供咨询服务,解答纳税人在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过程中遇到的政策以及技术性问题,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要及时向纳税人发放汇算清缴的有关表、证、单、书等。
        第八条    纳税人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亏损、或处于减免税期,均应根据有关规定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纳税人已按规定预缴税款,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的,应在申报期限内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
       第九条    纳税人在纳税年度蹭破产或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自停止生产经营活动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申报,60日内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并依法计算清算期间的企业所得税,结清应缴税款。纳税人在纳税年度蹭发生合并、分立的,依据税收法规的规定合并、分立后其纳税人地位发生变化的,应在办理变更税税务登记之前办理企业所得税申报,及时进行汇算清缴,并结清税款;其纳税人的地位不变的,纳税年度可以连续计算。
       第十条    纳税人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及其附表、会计决算报表和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纳税人必须如实、正确地填写企业所得税报表及其附表,并对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及所附送的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对应申报而未申报的纳税人,税务机关要认真调查核实,及时采取措施,杜绝企业所得税申报的盲区或漏报户。
       第十三条    纳税人不按规定期限申报、拒不申报或不按规定期限结清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严格依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报送的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后,庆及时认真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有:资料是否齐全、申报的项目是否完整、是否符合逻辑关系、是否进行纳税调整等。如发现纳税人的申报有计算错误或有漏项,应及时通知纳税人进行调整、补充、修改或限期重新申报。
       第十五条    纳税人已预缴的税款少于全年应缴税款的,应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结清应补缴的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缴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办理退税,或者抵缴下一年度应缴纳的税款。
       第十六条    申报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应组织企业所得税检查。检查对象的确定:市局组织的有统一要求的按统一要求执行,没有统一要求的,由各地税务机关根据日常管理和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情况,通过分析、筛选确定。对税源程序大户、汇总或合并纳税成员企业、连续亏损企业、历年检查中问题较多的企业、财务管理混乱的企业应作为检查重点。
       第十七条    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各地税务机关应将纳税人报送的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会计决算报表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及时进行归集整理,对纳税人申报纳税情况进行评估、分析、为企业所得税的检查和管理工作提供线索和建议。
       第十八条    各地税务机关每年都要认真总结汇算清缴工作,写出书面报告的内容:汇算清缴工作的基本情况,汇缴工作的主要做法、措施和效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意见;对亏损企业、减免税企业的审查、核实情况;企业所得税检查情况,包括检查面、查出的违纪问题,典型安全及处理情况;税收政策贯彻落实情况及存在问题;企业所得税管理经验、问题及建议等。
       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度报表仍按(国税函发[1994]279号)制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源(季)度汇总表(包括5张附表)格式及有关要求统计编报,各地要落实专人负责,做到户数齐全,数据准确。年度(半年度)企业所得税税源报表软盘;数据可通过税务系统广域网,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到市局住处中心邮箱。
       税源分析作为汇算清缴总结的一项内容按:企业户数分析、利润(亏损)总额分析、应纳税所得额分析、应缴、减免、欠缴所得税额分析、总税负分析,即将:本年企业总税负和上年相比的升降情况及主要原因进行分析。
       各地税务机关应在每年5月15日前(年度)和8月5日前(半年度)将汇算清缴工作总结报告、半年度税源分析报告、企业所得税税源报表(包括报表广域网)一并报送市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