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所属企业缴纳1995年度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5]第169号  1995-04-24  全文失效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2011-01-04)规定,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缴纳1995年度企业所得税问题,按《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民航总局所属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6
7号)延续执行一年。上述文件第三条、第五条规定实行就地缴库的企业,其纳税人与缴
库地点应由当地国家税务局主管机关按规定予以确定。

 

抄送: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国家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