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垦等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6]第366号  1996-06-21  全文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有关税收规定,考虑到国有农垦等企
业的特点,现对农业(含四场事业单位),农垦、农牧、渔业、气象、农机企业1996
年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央级四大垦区(黑龙江省农场总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南省农垦总局、广
东省农垦总局)1996年暂以总局(兵团)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税款就地缴入中央金
库。垦区兴办的集体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分别以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为企业所得
税纳税人,税款按财政部《关于中央企事业单位在地方所办企业的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部
门的规定的通知》(〔94〕财预字347号)、《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
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缴纳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字〔1996〕25号)中的有
关规定入库。
    二、地方农垦企业暂以农场为纳税人缴纳企业所得税,农场以外的农垦企业,以独立
经济核算企业为纳税人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农牧、渔业、农机、气象等企业、事业单位按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单位为纳税
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为加强企业所得税征管,保证税款及时、均衡入库,纳税人应按月或按季预缴,
年终进行汇算清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