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关于请批准调整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月扣除最高限额的函》的复函
财税政字[1996]第170号  1969-12-31  全文有效
 
 

    北京市人民政府:
    你市报来的《关于请批准调整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月扣除最高限额的函》(京政函〔1
996〕42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财税字〔1994〕
009号)和《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的通知》(财税字〔1996〕43号),同
意北京市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人均月扣除最高限额自1996年1月1日起调高20%,
即从550元调整为6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