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扣除问题
国税发[1998]第86号
1998-06-01
全文有效
国税发〔1998〕86号;1998年6 月1 日
近据各地反映,
不少工效挂钩企业提取的工资额和实际发放的工资额不一致,
提取数大于实际发放数, 有的差额较大,并将差额部
分用于建立工资储备基金,或转入福利费、统筹费、保险费
及安排接待费用等,对此种情况,计征企业所得税时,
是按提取的工资额扣除,还是按实际发放数扣除,要求明确。经
研究,现通知如下:经批准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经批准
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其实
际发放的工资额可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
按批准的工效挂钩办法提取的工资额超过实际发放
的工资额部分,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过部分
用于建立工资储备基金,在以后年度实际发放时,
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在实际发放年度企业所得
税前据实扣除。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
本通知执行
近据各地反映,
不少工效挂钩企业提取的工资额和实际发放的工资额不一致,
提取数大于实际发放数, 有的差额较大,并将差额部
分用于建立工资储备基金,或转入福利费、统筹费、保险费
及安排接待费用等,对此种情况,计征企业所得税时,
是按提取的工资额扣除,还是按实际发放数扣除,要求明确。经
研究,现通知如下:经批准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经批准
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其实
际发放的工资额可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
按批准的工效挂钩办法提取的工资额超过实际发放
的工资额部分,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过部分
用于建立工资储备基金,在以后年度实际发放时,
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在实际发放年度企业所得
税前据实扣除。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
本通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