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业部直属远洋渔业企业免交1994、1995年度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财税字[1996]第65号  1996-12-12  全文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
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我国远洋渔业发展问题的会议纪要》(国发〔1994〕157
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对农业部直属远洋渔业企业1994、1995年度给予免征企业所
得税照顾。地方远洋渔业企业是否参照执行,由地方人民政府确定。
    从1996年1月1日起,远洋渔业企业应按统一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农业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