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工效挂钩企业工资总额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甬财政工[2000]467号  2000-08-23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财政(税务)局、市属主管部门(控股公司)及有关企业:
根据宁波市政府审批制定改革的有关决定,市财税部门除对菜篮子、粮食、城市公用等仍需政府扶持或补贴的企业外,其余企业不再审批企业的“工效挂钩”。为公平企业税负,统一企业工资税前扣除标准,自2000年1月1日起,我市的“工效挂钩”企业(除菜篮子、粮食、城市公用企业外)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统一按我市税务机关当年规定的税前扣除工资标准(即计税工资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