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收取和缴纳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和收费征免企业所得税等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7]第22号  1997-02-17  全文失效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财政部令2011年第62  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完善企业所得税制度,现将企业收取和缴纳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
附加)和收费征收企业所得税等几个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企业收取、缴纳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及收费征收企业所得
税和税前扣除问题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企业
的一切收入,包括向买方收取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和收费,除国务院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规定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项目外,都应并入企业的收入总
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缴纳的各种价内外基金
(资金、附加)和收费,除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规定允许企业在税前
扣除的项目外,一律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根据以上原则,具体明确如下:
    1.企业收取和缴纳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收费),属于国务院或财政
部批准收取,并按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内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
管理的,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并允许企业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做税前扣除;
    2.企业收取和缴纳的各项收费,属于国务院或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以及省级
人民政府批准,并按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内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
线管理的,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并允许企业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做税前扣除;
    3.除上述规定者外,其他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和收费,不得税前扣除
,必须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
    二、关于分回的投资收益弥补亏损问题
    为了简化计算,企业发生亏损,对其从被投资方分回的投资收益(包括股息、红
利、联营分利等)允许不再还原为税前利润,而直接用于弥补亏损,剩余部分再按有
关规定补税。如企业既有按规定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也有不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
可先用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直接弥补亏损,再用不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弥补亏损,弥
补亏损后还有盈余的,不再补税。
    三、关于经济补偿金扣除问题
    企业根据劳动部关于《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支付给职工的
经济补偿金,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抄送: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