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兴办经济实体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5]第223号  1995-12-04  全文失效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2011-01-04)规定,全文失效。

1995年12月4日  国税发[1995]223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各部门机关后勤工作的改革正朝着社会化服务的方向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1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兴办经济实体涉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
    二、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1年。
    五、国家统一规定的企业所得税的各项优惠政策,可比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