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部所属水电施工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7]第40号
1997-03-14
全文失效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财政部令2011年第62号 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对电力工业部所属的水电施工企业在1996年、1997年征收的企业所
得税税款继续按50%实行财政返还。从1998年1月1日起,电力工业部所属的水电施工企
业一律执行国家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政策,不再返还。
特此通知。 (财税字[1997]40号 一九九七年三月十四日)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电力部、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