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垦等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7]第143号  1997-11-28  全文失效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财政部令2011年第62  全文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有关税收规定,考虑到国有农垦
等企业的特点,现对农业(含四场事业单位),农垦、渔业、气象、农机等企业、事
业单位1997至1998年度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 中央级四大垦区(黑龙江省农场总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南省农垦总局、
广东省农垦总局)暂以总局(兵团)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税款就地缴入中央金库。
垦区举办的集体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分别以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为企业所得
税纳税人,税款按财政部《关于中央企业事业单位在地方所办企业的所得税有关预算
管理问题的规定的通知》[(94)财预字第347号]、《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
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缴纳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字[1996]25号)、财政
部《关于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预字[1997]
324号)中的有关规定入库。
  二、 地方农垦企业暂以农场为纳税人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他企业以独立经济核算
企业为纳税人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 农牧、渔业、农机、气象等企业、事业单位以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单位为
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 各级税务机关应严格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
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5]19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
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国税发[1996]172号)的有关规定,做好对农垦企业
所得税就地监管工作。

 

抄送:农业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