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事业单位工资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8]第18号  1998-02-19  全文失效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财政部令2011年第62  全文废止!

一、事业单位凡执行国务院规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的,应严格按照规定的工资标准在税前进行扣除。

 

二、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事业单位,应按照工效挂钩办法核定的工资标准在税前进行扣除。

三、凡不符合规定的工资列支,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作相应的纳税调整。

  

                     财税字[1998]第018号           一九九八年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