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纳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4]第6号 
                    
                    1994-04-07 
                    全文有效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根据国家财税体制改革的精神,从1994年1月1日起,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应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缴纳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考虑到民航基础设施落后的状况,同意1994―1995年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暂免交所
得税。
                根据国家财税体制改革的精神,从1994年1月1日起,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应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缴纳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考虑到民航基础设施落后的状况,同意1994―1995年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暂免交所
得税。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
       市财政厅(局)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