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菜篮子超市及连销商店企业所得税实行先征后退的通知
甬地税一[1995]141号  1995-07-06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开发区财税分局、大榭开发区财税局,市局各直属分局:
  根据市政府甬政发[1995]12号《关于加强菜篮子工程建设搞好蔬菜、副食品产销工作的通知》精神。为更好地支持菜篮子工程建设,搞好蔬菜副食品经销,满足广大市民民生活需要。经研究,凡实行独立核算的菜篮子超市、连锁商店如符合下列规定的,可给予先征后退企业所得税照顾。
  一、菜篮子超市或连锁商店经营品种以米袋子、菜篮子、农贸及便民小商品为主,包括禽蛋、水产、蔬菜及食品罐头、腌腊制品、酿造制品、豆制品、粮制品、熟制品及配送的种种盆菜、速冻食品和小农具等。
  二、菜篮子超市或连锁商店内经营的所有商品人格均应低于市场平均价格的5%―8%。
  三、菜篮子超市或连锁商店的经营场内须有50%以上的商品经营菜篮子有关项目。
  菜篮子超市及连销商店先征后退所得税的审批权限按市财税局甬税二[1994]283号第一条2款规定执行。
  各地税务部门应加强对先征后退所得税款使用情况的监督和管理。经批准先征后退的所得税必须用于改善设施和扩大“菜篮子”网点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