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54号 
                    
                    2018-05-07 
                    全文有效
                    
                
                
	       注:根据 2021.03.15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本文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2018年8月23日,为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及本通知的的政策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进一步明确相关政策具体执行口径和征管要求,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引导企业加大设备、器具投资力度,现就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通知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8年5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