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查帐征收的通知
甬地税一[2002]187号
2002-10-23
全文失效
根据<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浙江省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5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榭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分局:
为强化对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鉴证类事务所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查帐征收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规定如下,希遵照执行:
一、收入总额的概念
根据税法规定纳税人的收入总额应包括:生产、经营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利息收入;租赁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股息收入和其他收入。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规定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项目除外。
二、应税所得率的确定
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鉴证类事务所所从事的行业特性要求其必须帐证齐全、正确核算盈亏,个人所得税原则上应实行查帐征收方式。对确实不符合查帐征收条件的,各地要从高核定其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不得低于25%。
三、已经对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鉴证类事务所实行核定征税办法、且应税所得率低于25%的地区,必须在年底前自行纠正,并在2003年1月底前将纠正情况报告市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