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准予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延长自动转存业务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期限的批复
国税函[2001]58号
2001-04-15
全文有效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要求准予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延长自动转存业务代扣代缴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期限的请示》(浙国税所[2000]23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80号)的有关规定,储蓄机构在办理自动转存业务时,必须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但由于计算机程序修改、调试的原因,办理自动转存业务时扣税有困难的,在2000年6月1日前办理的自动转存业务可以暂不扣税,改为在存款到期清户时再统一扣税。考虑到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正在对自动转存业务代扣代缴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程序进行优化,目前程序尚不稳定,全省各网点全部启用还存在一定困难的实际情况,为确保其他储种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的顺利进行和金融系统计算机网络的平稳运行,故同意你局意见,准予中国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各储蓄机构在2001年1月31日前办理自动转存业务时暂不扣缴税款,在存款到期清户时统一扣税。自2001年2月1日起,该行所辖储蓄机构在办理自动转存业务时,必须依法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发: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省局稽省局
抄送:省建行
你局《关于要求准予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延长自动转存业务代扣代缴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期限的请示》(浙国税所[2000]23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80号)的有关规定,储蓄机构在办理自动转存业务时,必须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但由于计算机程序修改、调试的原因,办理自动转存业务时扣税有困难的,在2000年6月1日前办理的自动转存业务可以暂不扣税,改为在存款到期清户时再统一扣税。考虑到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正在对自动转存业务代扣代缴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程序进行优化,目前程序尚不稳定,全省各网点全部启用还存在一定困难的实际情况,为确保其他储种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的顺利进行和金融系统计算机网络的平稳运行,故同意你局意见,准予中国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各储蓄机构在2001年1月31日前办理自动转存业务时暂不扣缴税款,在存款到期清户时统一扣税。自2001年2月1日起,该行所辖储蓄机构在办理自动转存业务时,必须依法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发: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省局稽省局
抄送:省建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