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奖储蓄中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发[1995]第98号
1995-03-13
全文有效
个人参加有奖储蓄取得的各种形式的中奖所得,属于机遇性的所得,应按照
个人所得税法中“偶然所得”应税项目的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虽然这种中奖所
得具有银行储蓄利息的二次分配的特点,但对中奖个人而言,已不属于按照国家
国家规定利率标准取得的存款利息所得。支付该项所得的各级银行部门是税法规
定的代扣代缴义务人,在其向个人支付有奖储蓄中奖所得时按照“偶然所得”应
税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
个人所得税法中“偶然所得”应税项目的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虽然这种中奖所
得具有银行储蓄利息的二次分配的特点,但对中奖个人而言,已不属于按照国家
国家规定利率标准取得的存款利息所得。支付该项所得的各级银行部门是税法规
定的代扣代缴义务人,在其向个人支付有奖储蓄中奖所得时按照“偶然所得”应
税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
1995年3月13日 国税函发第09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