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邮电部门所属企业恢复征收房产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1]第36号  1991-02-13  全文有效
 
 

  财政部(87)财税字第055号《关于对邮电部门所属企业征免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问
题的通知》中规定“邮电部门所属的邮政企业和座落在城市、县城以外的电信企业自用
的房产,1990年底前,免征房产税。”此规定已经到期。经研究决定,从1991年起,对
邮电部门所属企业一律恢复征收房产税。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以向所在地税务机关
提出减免税申请,由税务机关根据情况进行审批。
关键词:邮电部门房产税
颁布日期91-2-13
行业:邮电电讯业
税种:房产税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局
      1991年2月13日国税发[1991]03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