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简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2号  2019-05-08  全文有效
 
 

     为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推进办税便利化,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行动计划(2018-2022年)>的通知》(浙委办发〔2018〕82号),现就简并我市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征收,一次申报缴纳,申报缴纳期限为税款所属年度的次年1月1日至1月31日。

  二、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2019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