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大榭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开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甬榭管[2001]43号  2001-07-06  全文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及浙江省、宁波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管委会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开征范围
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开征范围为大榭开发区的大榭岛(其他小岛暂不开征)。
二、纳税义务人
房产税由房产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未确定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实际使用人缴纳。
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缴纳。土地使用权未确定,由实际使用人缴纳;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缴纳。
三、计税依据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区主管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持有土管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使用面积为计税依据,没有土地使用证书的,以实际测定的面积为依据。
四、税率和税额
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个人出租房产税率暂按4%。
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为每平方米土地年税额0.50元。
五、减免税规定
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个人所有的非营业用的房屋及院落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对基建项目在建期间使用的土地,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免征或减征土地使用税。
六、征收管理
从2001年7月1日开始对我区开征范围内的房产和土地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2001年应税房产和土地缴纳半年税款,以后年度纳税人应按规定缴纳全年税款,纳税期限统一定在每年的9月份。
七、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应按规定缴纳城市房地产税,具体内容按《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缴纳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有关规定的通知》(甬地税二[1996]79号)执行。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不征收土地使用税。
八、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工作,由区地税局制定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本通知具体涉税事项由区地税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