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市区房产税开征范围的通知
甬地税二[2001]221号
2001-12-04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榭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市区房产税开征范围的通知》(甬政发[2001]142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
一、各县(市)、市(县)区域扩大或撤建街道,应及时调整开征范围,以公平税负。
二、随着产权制度改革的深入,企业的所有制性质已十分模糊,原(市政[1986]103号)文件,“但对设在乡村的乡村企业暂缓征收”的规定,停止执行。
三、房产税地方税的主体税种之一,税源稳定,各地要严格按照政策,抓好管牢。
附件:关于进一不明确市区房产税开征范围的通知(甬政发[2001]142号)(附件见宁波市地方税务局税收法规公告2002年第一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