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临时调减北方海盐资源税税额的通知
财税字[1994]第96号  1995-01-08  全文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为支持盐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自1994年1月1日起,北方海盐资源税暂
减按每吨20元计征。
  请依照执行。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轻工总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