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鞍山钢铁集团公司资源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7]第90号  1997-06-28  全文有效
 
 
辽宁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辽宁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鞍山钢铁集团公司所属矿山缴纳资源税问题通知如下:
    对鞍山钢铁集团公司所属的齐大山、眼前山、大孤山、东鞍山等四矿山开采
铁矿石,以1996年课税总量为基数,每年基数以内的课税数量仍按原规定税额征收资源
税,对超过基数的课税数量比照独立矿山减按规定税额的40%征收资源税。
    本通知执行时间为1997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期限过后,即恢复按规定征税。
    以上请遵照执行。  (财税字[1997]90号    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关键词:鞍山钢铁资源税
颁布日期97-6-28
行业:工业
税种:资源税
颁布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字[1997]第9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