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自查提纲的通知
甬地税二[2003]112号  2003-05-14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榭开发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分局:
为更好地做好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根据《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甬地税二[2003]89号)要求,现将土地增值税自查提纲和《土地增值税自查表》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贯彻执行,自查情况于9月底前上报市局。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附件:1、土地增值税自查提纲
      2、土地增值税自查表

 

附件:

土地增值税自查提纲

    一、2001年1月1日后是否有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行为,该行为是否已向税务机关申报土地增值税。
二、纳税人在转让房地产时是否有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的行为。
三、在计算房地产开发成本时是否按实际发生额扣除,是否有多计成本的行为。
四、房地产开发费用中的利息是否在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范围内扣除,是否将超过贷款期限的利息和加罚的利息也予以扣除。
五、个人购入房地产再转让,其在购入时已缴纳的契税是否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有关单位代收的费用在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是否也作为加计20%扣除的基数。
七、对取得土地或房地产使用权后未进行开发即转让的,在计算其增值额时是否有多扣成本和费用的行为。
八、纳税人既建普通标准住宅又搞其他房地产开发的,是否有分别核算增值额?对未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其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是否也在适用条例第八条(一)项的免税定。
九、是否存在以房地产投资联营为名实际转让该房地产的行为。
十、是否有其他导致土地增值税少缴或漏缴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