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工作的通知
甬地税二[2010] 84号  2010-05-10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分局),市局直属分局,市局稽查局:
为了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精神,合理调节房地产开发收益,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现将我市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全面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土地增值税是合理调节土地增值收益分配、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有力工具。全市税务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调控房地产市场的各项措施,高度重视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积极有效推进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工作。个别清算进度缓慢、管理比较松懈的地区,一定要转变观念,提高认识,坚决、全面、深入地推进本地区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工作的开展,不折不扣地将上级各项税收政策落到实处。
二、加大力度,全面深入推进房地产项目清算工作。各级税务机关要努力克服对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畏难情绪,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有关政策规定,积极贯彻落实清算管理规程,全面深入地开展房地产项目清算。
(一)严格按规定实施预征工作。预征工作是实现土地增值税调节作用、保障税收收入均衡入库的重要手段。对除了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等政府保障性住房外,其余在售的房地产项目一律按规定实施预征,并确保及时、足额入库;不同房地产项目适用的预征率必须按照市局有关规定实施,个别地区确需调整预征率的,应及时向市局报告同意后实施。
(二)明确重点,全面深入开展清算工作。
1、规范、高效地开展房地产项目清算工作。各级税务机关应将预征、在售项目的管理和清算工作科学地结合起来,按照土地增值税管理流程,不断提高清算水平和清算效率,将清算工作落实到位;为提高清算效率,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借助中介机构的力量,帮助企业做好清算工作,同时税务机关应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管理和指导,重点要加强对鉴证报告合法性、真实性的审核。
2、制定清算计划,加大清算力度。当前要加大对符合清算条件新项目的清算力度,对已经达到清算条件的项目,各地税务机关要认真进行统计,制定清算计划,要求企业立即办理清算,确保当年新增清算项目及时依法清算。为全面了解、掌握各地清算情况和工作进度,请各地继续在2010年按季在季度后15号前向市局上报《宁波市房地产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情况进度表》(见附件)。对以往年度已符合清算条件的开发项目清算工作,应在今年6月底之前全部完成,确保既定工作目标的实现。
3、确定重点清算项目,实施重点清算和稽查。根据上级有关精神,各地应选择重点选择1-3个定价过高、涨幅过快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重点清算和稽查,重点清算项目由各地自行确定,各级稽查部门进行积极配合。
(三)依法规范实施核定征收。对房地产项目清算过程中,如确实无法按实清算,又符合总局核定征收条件的,各地可以对其实施核定征收,但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做到依法合规、程序规范,核定征收率必须按照市局规定,区分不同房地产类型执行。严禁在清算中出现“一核了之”、“求快图省”的错误倾向。
三、规范和加强二手房交易土地增值税征管。要认真落实现行的土地增值税政策,除了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外,其余二手房交易一律按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征收方式原则上应以按实计算为主。对纳税人不能提供原购房价款相关凭证或其他扣除凭证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征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核定征收,但程序必须合法、规范。凡是有擅自扩大免税范围、擅自扩大核定征收范围或仅预征而没有办理结算的,各地应及时进行纠正,切实按照依法治税的原则不断规范和加强二手房交易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
四、加强督导检查,推进清算工作持续开展。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重要意义,争取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支持,组织开展好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318号)的要求,为配合总局做好土地增值税清算督导检查工作,请各地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对已清算项目和已符合清算条件项目进行自查、规范。市局已将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列入我局2010年税收执法督查重点项目,近期将对各地土地增值税清算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系统深入的督导检查。
附件:宁波市房地产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情况进度表(点击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