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转让股权增值是否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甬地税二[1997]167号  1997-10-07  全文有效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企业转让股权增值是否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请示》(宁开税政[1994]95号)心篓,经研究,明确如下:
        一、企业或个人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作价入股,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由于其未取得任何经济利益,而是作为联营体共负风险,对此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二、对于现金投资入股,后形成含房地产的股权,转让该股权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