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
国税发[1995]第90号  1969-12-31  全文有效
 
 

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实际需要,为了便于纳税人积极履行纳税义务,正确申报、
缴纳土地增值税税款,现将我局制定的《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等统一格式,下发各地
试行。特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是纳税人履行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时以规范格式向税
务机关申报纳税的书面报告,也是税务机关审核纳税人税款缴纳情况的重要依据。因此,
纳税人必须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和报表中的填报要求,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如实
申报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扣除项目金额以及应纳土地增值税税额,并按期缴纳税款。
    二、《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包括适用于从事房地产开发纳税人的《土地增值税项
目登记表》和《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及适用于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纳税人的《土
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二)》。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应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并获得房
地产开发项目开工许可后,根据税务机关确定的时间,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土地增值税
项目登记表》,并在每次转让(预售)房地产时,依次填报表中规定栏目的内容;纳税人
转让(预售)其开发的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应根据税务机关确定的时间,定期向主管税
务机关报送《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应在签订房地
产转让合同后的7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二)》。
    三、本通知所附《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为全国统一表样。各地可根据需要,并结
合当地的情况与特点,对表的格式和项目内容进行适当的补充调整。
    四、各地在收到本通知后,要尽快布置落实,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按所附报表的
基本格式印发执行。各地在试行中有什么问题,希望及时向我局报告。
    五、上述报表印制下发后,依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适用涉外税收征管需要的增
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申报表式样的通知》(国税发〔1994〕002号)的规定
印发的《土地增值税申报表》即行废止。
    附件:一、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略)
      二、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略)
      三、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二)(略)